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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乘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50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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