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
- 債權人
-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家霖、陳姵妡(原名:陳妍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陳姵妡(原名:陳妍鈴)負保證責任新台幣31,685元之計算方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家霖、陳姵妡(原名:陳妍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陳姵妡(原名:陳妍鈴)負保證責任新台幣31,685元之計算方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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