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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4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5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請人
申莉莉(即申宏文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1C-12DHF035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1C-12DHF036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1C-12DHF037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1C-12DHF038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44019-3 股票 1 100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85826-9 股票 1 248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09291-5 股票 1 65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44832-4 股票 1 159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315386-8 股票 1 109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79025-4 股票 1 83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42125-3 股票 1 198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517280-6 股票 1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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