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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056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債權人
王筠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崑宏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惟未提出具體標的,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執行標的,此通知於115年4月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今未補正,屬應執行標的、行為地不明,是本件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臺東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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