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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5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楊佩蓉

反訴原告即

被告
賴佳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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