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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煒程
被告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佳璋
被告
郭佳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該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282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該院移轉管轄至本院,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87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4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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