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7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煒程
- 被告
-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佳璋
- 被告
- 郭佳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該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282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該院移轉管轄至本院,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87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4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