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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抗字第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饒志民呂致和陳美芳

抗告人
林明順
相對人
王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簡字第3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原審前以114年度鳳簡字第32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裁判,以另案訴訟即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系爭事件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原審卷第97頁)。

㈡茲因另案已判決確定,有判決列印資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11-117頁),是系爭事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原審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於法相符,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呂致和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抗字第4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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