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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4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原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忻頡

上列原告與被告夢享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800元(計算式:436,800元+112,000元=54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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