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峻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耀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雅致板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9,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各1份。又原告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