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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宗羿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何美香
被告
盧聖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 年度訴字第4 號民事判決,業已於事實及理由欄敘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0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因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溢繳117 元,依首揭規定,應予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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