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何美香
- 被告
- 盧聖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 年度訴字第4 號民事判決,業已於事實及理由欄敘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0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因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溢繳117 元,依首揭規定,應予返還,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