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楊境碩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理人
鄭偉仁
被告
日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諺
被告
陳依君

張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28行關於「日光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日和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