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吳秋萍
- 被告
- 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楊明麟
- 被告
- 陳美桂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格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
前1日)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計算至視為起訴日前1日(即115
年5月26日)之利息共8,3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開規定
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52,715元(計算式
:本金9,027,210+8,305=9,052,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
,50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7,151元,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