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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秋萍
被告
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楊明麟
被告
陳美桂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格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

前1日)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計算至視為起訴日前1日(即115

年5月26日)之利息共8,3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開規定

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52,715元(計算式

:本金9,027,210+8,305=9,052,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

,50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7,151元,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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