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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呂佩珊

原告
林貞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曉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事項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4,149,2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55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損失50,000元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55元(計算式:50,055元-1,000元=49,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事項 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醫療費用 40,858元 2 交通費用 7,260元 3 看護費用 180,880元 4 後續除疤手術費用 500,000元 5 自費醫材費用 30,240元 6 勞動力減損 2,289,656元 7 工資損失 50,000元 8 失能補償 50,000元 9 精神慰撫金 1,000,000元 總計  4,149,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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