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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葉晨暘

聲請人
林靜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舟企業社即黃聖銘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17元(請求細目詳附表),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積欠工資 140,000  2 預告工資 11,667  3 資遣費 8,750 合計  1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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