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葉晨暘
- 原告蕭巧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蕭巧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臆創新數位有限公司、陳羽豐、張秀妤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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