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8號
- 原告
- 蕭邦庭
原告與被告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第1項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