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 原告
- 蕭邦庭
- 被告
- 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5年1月16日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於000年0 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15年2月3日以115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嗣經原告就上開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5年4月29日以115年度勞抗字第6號裁定駁回抗告,上開訴訟救助案件已告確定,有上開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