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代理人
- 莊貽雯
- 債務人
-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許展瑋
- 債務人
- 許騰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001 3,450,000元 自民國114年 10月22日起 2.22% 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2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3,800,000元 自民國114年 10月22日起 2.22% 自民國11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1,749,994元 自民國114年 10月23日起 2.22%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3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6,999,994元 自民國114年 10月23日起 2.22% 自民國11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