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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債權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輔助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輔助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同年2月3日送達債權人送達代收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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