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 債權人
-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君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輔助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輔助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同年2月3日送達債權人送達代收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