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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債權人
宏笙包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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