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
- 債權人
- 宏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宏毅
- 債務人
- 翔展水產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洪藯慈
- 債務人
- 伍世偉
○、(一)債務人翔展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
參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參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
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洪藯慈、伍世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參拾肆萬伍仟陸
佰肆拾參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一)(二)項之給付,如其
中一債務人已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
人為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