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0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26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楊博聖
- 債務人
- 鑫柏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冠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九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