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債權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
債務人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經查,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市○鎮區○○路000000號5樓設立分公司製造營業,按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及同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