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 債權人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游淑惠
- 債務人
-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正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經查,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市○鎮區○○路000000號5樓設立分公司製造營業,按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及同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