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0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41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張哲豪
- 債務人
-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展瑋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許騰文
許美惜
一、(一)債務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展瑋、許騰文、許美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展瑋、許騰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62,678,787元 114年11月16日 2.193% 自114年12月17日起 002 29,812,401元 114年11月22日 2.623% 自114年12月2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