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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

債權人
仟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偉
債務人
展宏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開立之發票上載明之買受人僅有展宏新創有限公司,並無侯秉宏,故侯秉宏為債務人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0日內查報:如債務人係公司,應提出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如債務人係企業商行,應提出最新商業抄本及其負責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三、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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