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黃靜茹
- 債務人
- 盛匯興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韓鋒亮
- 債務人
- 王睿勁
林淑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盛匯興有限公司、韓鋒亮、王睿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001-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盛匯興有限公司、韓鋒亮、林淑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盛匯興有限公司、韓鋒亮、王睿勁、林淑紋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88,467元 114年12月4日 3.22% 自115年1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62,839元 115年1月4日 3.22% 自115年2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653,839元 114年12月4日 3.22% 自115年1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