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
- 債權人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修
- 債務人
- 鍾永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