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王端岑
- 債務人
- 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楊尚衡
- 債務人
- 湯豐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捌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7,000,000元 民國114年12月7日 2.22% 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2,815,649元 民國114年11月12日 2.22% 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