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翠梅
- 代理人
- 湯志傑
- 債務人
- 銳承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李昆霖
- 債務人
- 陳美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1,666,503元 自民國115年03月20日起 2.800% 自民國115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84,939元 自民國115年05月20日起 3.170% 自民國115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