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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理人
湯志傑
債務人
銳承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李昆霖
債務人
陳美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1,666,503元 自民國115年03月20日起 2.800% 自民國115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84,939元 自民國115年05月20日起 3.170% 自民國115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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