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葉世雄
- 原告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債 權 人 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稱。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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