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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債權人
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稱。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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