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 債權人
- 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世雄紙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稱。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三、向本院民事庭查詢金龍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