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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依其建物及不動產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仁武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d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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