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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債權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林金目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115年3月30日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劉林金目已於114年12月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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