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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4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聲請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莊朝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6,000元。

二、釋明相對人莊朝順確切之身分證號(提供之證號經本院查詢查無資料)。

三、相對人達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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