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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聲請人
周威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賢成推進有限公司、黃麗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

二、相對人賢成推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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