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17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聲請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對人
陳慶男
相對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一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五年度甲類第四期,面額新臺幣捌仟肆佰萬元之債券,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12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急需領回,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