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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順
被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96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2月12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同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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