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4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博翔
被告
陳暄琦
被告
視同被告 蔡宗吉
被告
祥譽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蔡瑞祥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21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1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