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 原告
- 林聖龍
- 被告
- 林存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經查被告戶籍址位於高雄市梓官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借名登記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該借名登記物坐落高雄市梓官區。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論係依被告住所地或依不動產所在地,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管轄,復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橋頭地院,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