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號
- 抗告人
- 李杰修
- 相對人
- 星緯地產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3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即可。
二、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稱系爭本票),嗣經提示而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抗告人憑票支付附表所示之金額、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且經原審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抗告人既為發票人,即應負發票人責任,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判斷後,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違誤。抗告人未具理由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4年6月9日 3,000,000元 114年6月9日 WG0000000 2 114年6月9日 3,000,000元 114年6月9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