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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簡上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鄭瑋邱逸先鄧怡君

上訴人
吳貴宏
被上訴人
薛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4年度雄簡字第1009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已確定部分除外)廢棄。

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LINE群組成員,時任高雄市盲人福利協進會(下稱高市盲協)常務監事,詎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點,以訴外人即其配偶鄭玉峯(時任高市盲協理事長)之名義在附表所示各該LINE群組發表如附表「言論內容」欄所示言詞(以下合稱系爭言論)蓄意抹黑造謠,對伊為人身攻擊,持續期間長達10個月,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如附表「求償金額」欄所示,上訴人自應就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二、上訴人則以:伊於附表所示時點擔任鄭玉峯之助手,協助鄭玉峯處理高市盲協會務,伊固以鄭玉峯之名義在表列各該LINE群組發表系爭言論,惟附表編號1所示言詞係轉述訴外人周盧吉之言論;附表編號3所示言詞係訴外人鄭家興之言論,並非伊之發言。又伊於112年9月間迭遭原告在群組發文指摘伊非高市盲協會員,無權干涉高市盲協事務,伊不得已始發表附表編號2、4所示言詞加以反擊,嗣因雙方爭執不休,伊始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點在盲協全國總會LINE群組發言訴諸公論等語置辯。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言論已對被上訴人名譽造成侵害,應給付被上訴人2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針對原審對其不利之部分(即應給付2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又被上訴人就原審其敗訴部分未上訴,該部分業告確定,併此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文化脈絡、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發表附表編號2、3所示言詞已不法侵害其人格權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附表編號2:上訴人主張其於112年9月22日發表附表編號2言詞,係回應被上訴人先前多所在LINE群組對其言詞攻擊等語,並提出112年9月21、22日之LINE對話記錄為證(本院卷第15-19頁),而被上訴人亦不否認有為前開發言(本院卷第52頁)。觀之前開LINE對話記錄,被上訴人先以:「(112年9月21日)...大家都明白,是那位自稱協會助理的人。外展按摩都是他在調度,榮總按摩站也須向他報告,甚至架空常務監事。只要有活動,他都很熱心參加,說是去當志工,結果手上大包小包的拿,因為都是會員給他們的,是這樣子的嗎?天嘵得?!這個人掌控協會,干涉協會的大小事情,宛如地下理事長。...今天協會會這麼亂,誰是害群之馬?誰是協會的大毒瘤,就是有一位類似新竹市的李忠庭在協會狐假虎威,作威作福。有那一個協會像他一樣,這麼囂張跋扈,目無法紀,如果他繼續在協會,協會將永無寧日...」、「(112年9月22日)...他在協會可以乾(干)涉協會的運作嗎?按摩小站要裝潢要經過理監事會的討論,結尾要去教堂(叫廠)商來招標,地下理事長可以一人去決定嗎?」等語,嘲諷上訴人為「大毒瘤」、「狐假虎威」、「作威作福」、「地下理事長」,並指摘其對內干預高市盲協運作,對外以理事長助理自居不合體制等情,而上訴人所言已引得群組內之訴外人黃俊禎回應:「學長少說一兩句吧,不要把個人的仇恨帶到群組上面去討論這樣是很不道德的俗話說得好人在做天在看至少他的先生有為協會默默在付出默默在耕耘,這些都是不拿薪水的,請問這些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你要去做嗎」等語(本院卷第19頁),以解釋上訴人對協會之正面貢獻,並期制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挑釁及攻擊言詞,顯見乃被上訴人攻訐上訴人自行引發爭端在前,致其後上訴人方以鄭玉峯名義回應:「…再次告知常監(指被上訴人,下同)是理事長助手,不是助理。去問社會局看看有沒有這名詞,常監掌權慣了,想一手遮天的技倆被拆穿了,當然腦(惱)羞成怒,如今使用潑糞下三濫手段,到處噴髒水,要大家都和它一樣又黑又臭。」等語還擊,在此情形下上訴人出言縱有粗鄙或被認為欠缺修養,然既係對於被上訴人自行引發爭端致其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而非無端針對被上訴人之名譽人格為恣意攻擊,揆諸前揭意旨,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不得因上訴人有負面用詞,即認上訴人所為該當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⒉附表編號3:上訴人主張於112年9月24日之附表編號3言詞,係訴外人鄭家興所發表等語,並提出112年9月24日之LINE對話記錄為證(本院卷第73-79頁)。觀之前開LINE對話記錄可見係鄭玉峯發表:「每年國際日都會邀身障日都會邀視障同學參加,那一年參加的人多...,我先生陪翁明進在外邊等...。」等語(下稱系爭發表)在先,隨即系爭發表為鄭家興使用LINE軟體之「回覆」功能,整段引用並回覆:「薛國順那種人已經應沒有用了,只會在那邊說幹話,廢人說廢話...」等語在後,且經當庭提示彩色放大版附表編號3之LINE對話截圖(本院卷第55頁)供被上訴人確認後,被上訴人亦不爭執附表編號3言詞為鄭家興所發表(本院卷第52頁),是以附表編號3並非上訴人發言,被上訴人執此主張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應無理由。

五、綜上,被上訴人主張上情,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請求上訴人給付,核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萬元,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命其給付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此部分之原判決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

六、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瑋

                  法 官 邱逸先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生時間 (年月日) 上訴人發表言論之LINE群組及成員人數 言論內容 求償 金額 證據及出處 1 112.09.19 高雄市盲人福利協進會(下稱高市盲協)活動訊息網 (成員約153人) 「靠話術顛倒黑白淘空協會」、「看來這個人真可惡,還真的不要臉」。  5萬元 LINE對話截圖(見原審卷第15、17頁)。 2 112.09.22 晚間11時許 高市盲協第13屆會員代表群組(成員約147人) 「使用潑糞下三濫手段,到處噴髒水,要大家都和它一樣又黑又臭」  5萬元 LINE對話截圖(見原審卷第19、21頁)。 3 112.09.24 晚間11時許 同上 「只會在那邊說幹話,廢人說廢話」  LINE對話截圖(見原審卷21頁)。 4 112.11.09 榮總按摩小棧群組(成員約15人) 「只有腦殘的常監會質疑」  5萬元 LINE對話截圖(見原審卷第23頁)。 5 113.04.06 第21屆台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全國總會(下稱盲協全國總會)群組 (成員約38人) 「做賊的喊抓賊,瘋狗亂咬亂叫,不值得回應」  5萬元 LINE對話截圖(見原審卷第25頁)。                      合計    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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