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告
黃信翰 現籍設高雄○○○○○○○○(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43,12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7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違約金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⑴新臺幣(下同)392,506元,及自民國8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5%計算之利息,暨核算未受償利息633,225元;⑵1,478,665元,及自97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25%計算之利息,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11日止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合計6,843,12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43,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45元,扣除原告已繳30,867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均4捨5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年/月/日) 終止日 (年/月/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 (元)   1  本金 392,506     392,506  利息 392,506 88/8/27 115/2/11 (26+169/365)年 13.75% 1,428,198   已核算未受償利息      633,225  2 本金 1,478,665     1,478,665  利息 1,478,665 97/4/30 115/2/11 (17+288/365)年 9.25% 2,433,123  違約金 1,478,665 97/5/31 97/11/30 184/365年 0.92% 6,895   1,478,665 97/12/1 115/2/11 (17+73/365)年 1.85% 470,511                           合 計       6,843,123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