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天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瑋辰
- 被告
-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源章
- 被告
-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鋼公司)應給付被告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352,9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2,925元;備位聲明請求聯鋼公司應給付原告上開本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2,925元。前揭先、備位聲明間相互因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52,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