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7號
- 原告
- 峻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天耀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雅致板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9,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各1份。又原告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