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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鄭君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亮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1,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1,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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