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6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鄭玉婷
- 被告
- 吳俊穎即樽嘟呷嘟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8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