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葉逸如

原告
世捷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達
訴訟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啟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勳
訴訟代理人
吳季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被告
邏輯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杞美林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被告
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芳儀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啟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4,099,859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邏輯運籌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34,5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65,641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揭聲明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0元(計算式:

14,099,859元+534,500元+365,641元=15,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2,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6,600元,尚須補繳125

,900元(計算式:162,500元-36,600元=125,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佩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