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2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翠梅
- 代理人
- 鄭偉仁
- 被告
- 日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承諺
- 被告
- 陳依君
張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28行關於「日光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日和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