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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8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邱逸先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告
佑財生鮮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佳蓁
被告
劉哲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參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哲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佑財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佑財公司)分
    別於民國113年4月25日邀同被告蔡佳蓁、劉哲清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00萬
    元(其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並各按中華郵政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0.5%、0.575%
    計算(詳如附表利率欄位所示),復均約定若有違約則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佑財公司自115年1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本息,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原告本金303萬4,459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蔡佳蓁、劉哲清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佑財公司、蔡佳蓁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㈡劉哲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
    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要旨參照);連帶
    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
    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
    、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存款利率
    表為證(見訴字卷第11至27頁),並為佑財公司、蔡佳蓁所
    不爭執,而劉哲清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附表
編號 原借款金額 (新臺幣) 原借款期間(民國)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民國) 1 100萬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8年4月25日止 65萬9637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00萬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8年4月25日止 3萬1,282元  自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2萬9,264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200萬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9年4月25日止 171萬4,276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400萬元  303萬4,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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