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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郭任昇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告
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楊明麟
被告
陳美桂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711,1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10,42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透支(擔保)契約第12條、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第10條、保證書第8條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2、24、29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岡正營造公司)於前邀同被告楊明麟、陳美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⑴簽訂透支(擔保)契約,約定得於透支額度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限度內,陸續向原告借用款項,動用期間則自契約簽訂日即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利息則按透支時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26%計息,每月結息一次(於上月21日計算至當月20日)並同時滾入本金併為透支餘額,然若遲延償還款項時,則自應付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⑵借款1筆,金額9,860,000元,借款期間自115年1月5日起至115年7月5日止,並約定每月5日償還利息,若屆期未依約清償,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查,被告岡正營造公司前因一年內退票已逾三張,嗣於115年1月16日遭票據交換所列拒絕往來戶(徵信報告揭示),爰依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第㈤項約定主張加速到期,上開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債務本金31,711,1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又被告楊明麟、陳美桂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透支(擔保)契約影本、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影本、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保證書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帳戶一覽表、利率查詢單、催告函、徵信報告(拒絕往來查覆結果)、戶籍謄本影本、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影本等件在卷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岡正營造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楊明麟、陳美桂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透支額度/ 借款金額 欠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3,000,000元 22,212,774元 自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26%計息,現為2.945% 自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9,860,000元 9,498,356元 自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放款基準利率(季調),現為3.31% 自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請求本金31,711,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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