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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雪君

聲請人
陳慧雯(即褚聖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9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7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77935 股票 1 4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45417 股票 1 1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50922 股票 1 4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44217-7 股票 1 2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37669-4 股票 1 1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13190-3 股票 1 1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85822-7 股票 1 1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17076-0 股票 1 1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492071-6 股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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